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重慶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與核查辦法》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4〕9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與核查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與核查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核查與認定工作,保障其依法獲得法律援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濟困難公民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法律援助的,對其經濟困難核查與認定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重慶市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和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的情形除外。
第三條??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狀況以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家庭收入、剛性支出和財產狀況進行綜合認定。
申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前12個月內,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收入扣減剛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沒有價值較大資產的,應當認定為經濟困難。
因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糾紛申請法律援助的,以申請人本人的收入、剛性支出和財產狀況進行綜合認定。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連續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員。
第五條??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中,但與申請人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
(二)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四)宣告失蹤的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家庭收入,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等。
家庭收入的范圍和認定,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剛性支出包括:
(一)醫療費用支出,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患病在醫療機構發生的,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后,政策范圍內個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二)教育費用支出,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就讀于境內幼兒園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階段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者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按就讀學校教育部門提供的基準定額認定。就讀民辦學校(幼兒園)的,按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幼兒園)費用標準認定。
(三)殘疾康復費用支出,指殘疾人用于基本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支出,在扣除政府補助、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補償后個人實際支付的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殘疾人的基本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適配等范圍按照本市現行的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及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認定。
(四)因災、因意外事故費用支出,指因水災、干旱、地震等自然災害和因交通事故、火災、爆炸、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扶資金后,用于家庭恢復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
(五)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費用。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家庭財產,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價值較大資產包括:
(一)銀行存款、基金、有價證券、債券、商業性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人均總值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金融資產;
(二)擁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筑面積超過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標準的3倍(C、D級危房以及農村居民家庭宅基地住房、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住房除外);
(三)擁有非住宅類房屋(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四)擁有機動車(唯一經營性運輸工具、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三輪機動車、排氣量小于150毫升的摩托車除外)、船舶、工程機械以及大型農機具;
(五)其他價值較大的資產。
第十條??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或者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承諾。
(一)信息共享查詢,指法律援助機構依托數據平臺、應用程序等,實現與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的數據共享,對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在線反饋核查結果。
(二)個人誠信承諾,指申請人自愿如實說明個人及家庭經濟困難狀況,完整清楚知悉誠信承諾內容,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產生的法律后果。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個人誠信承諾。
無法通過信息共享查詢并且不適用個人誠信承諾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采取制發公函等其他方式依法向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個人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申請人應當如實說明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支出等有關信息,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核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交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授權文書。
申請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未提交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授權文書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或者作出必要的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二條??法律援助機構依托數據平臺、應用程序等委托有關部門(機構),對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支出等方面的信息開展核查。
有關部門(機構)依法配合提供核查所需信息:
(一)民政部門依法提供婚姻登記、在冊社會救助對象等信息;
(二)公安機關依法提供戶籍人口、車輛登記等信息;
(三)人力社保部門依法提供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等信息;
(四)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提供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等信息;
(五)稅務部門依法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及企業納稅等信息;
(六)財政部門依法提供財政供養人員信息;
(七)教育部門依法提供本區域內幼兒園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階段,個人負擔的保教費、學費、住宿費等基準定額信息;
(八)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部門和單位依法提供金融資產等信息;
(九)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提供不動產權屬、面積、用途等信息;
(十)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提供公共信用等信息;
(十一)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提供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濟狀況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經申請人同意,可以依法將申請人的姓名、申請援助事項、獲得法律援助情況等信息,在服務大廳或者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發現申請人虛假承諾或者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對尚未作出法律援助決定的,不予法律援助;已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的,終止法律援助。
申請人對不予援助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有異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有關規定處理。
申請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有關規定處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將申請人的失信行為記入失信記錄。
第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和工作人員在核查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個人信息、經濟狀況等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發生信息泄露,或者違規查詢個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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